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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4-10
来源 宁夏农林科学院 解读单位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夏农林科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宁夏农林科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宁农科办发〔2019〕67号)(以下简称《大仪共享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28日由宁夏农林科学院颁发施行以来,对推进我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科研项目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便于院属各单位科技人员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院科研处做出如下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推进我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自治区《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宁政规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在征求院属各研究所(中心)、机关各处室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订。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正式颁发。
        二、主要内容及要点
        《大仪共享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要点如下:
        1、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主要用于试验、分析、测试、计算等科学研究及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他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2、科研处负责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3、院属各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资源共享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1)应根据仪器设备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仪器设备良好运行和开放共享;
        (2)制定并落实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评价、激励等政策,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3)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4、大型仪器设备应合理配置专业操作人员。
        5、用户在使用仪器前3—5个工作日向仪器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条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仪器所在单位受理预约申请后,应按做所试验要求提前备齐实验试剂及耗材等。
        6、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
        7、院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报院计财处、科研处审核备案。
        8、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费转入其他账户。
        9、各单位对外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所获取的服务收入中,扣除使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升级改造、人员培训、操作人员职业年检以及实验耗材等成本后,净收入的20%交院安排使用,80%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人员倾斜。
        10、院属各单位可在自治区科技创新劵服务管理平台注册,为企业法人机构、社会组织及创新创业者提供科技服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劵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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