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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职工劳动纪律规定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64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效力状态 有效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经宁夏农林科学院首届一次职代会通过,2023年3月7日经中国共产党宁夏农林科学院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宁夏农林科学院“从严治院、自由发展”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培养优良院风院纪,建立规范有序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机关及院属单位在职职工(科辅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三条  职工不论因私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时,原则上均应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并按批准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直接请假者,可电话、微信、短信请假(须经领导明确回复后再离岗),返回岗位2日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或提前上班,应在到岗当日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批准权限

1.院主要领导病、事假及到自治区外、境外出差,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假;院其他领导病、事假或到自治区内外、境外出差,按规定向院主要领导请假。

2.院机关及院属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院一级学科带头人病、事假或到自治区外、境外出差,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病、事假3天以内或在自治区内出差,须经单位(处室)主要领导批准;病、事假3天以上或到自治区外出差5天以内,须经单位(处室)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赴自治区外出差5天以上、境外的,还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报备须提前3天履行手续,所有请假均报院人事处备案。

3.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5天以内或因公外出,由单位(处室)主要领导审批;累计6-15天以及请探亲假、产假、年休假等,须经单位(处室)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病假、事假、攻读学位等累计达到16天以上,须经单位(处室)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后,报请院主要领导批准。5天以上请假履行手续后,报院人事处备案。

4.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院属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工作去向。科技工作人员外出执行本单位科研任务,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本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请示和回复,没有及时回复的须电话请示。

5.院机关及院属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院一级学科带头人在自治区内执行科研任务或参加活动的,须向分管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经同意后报院人事处备案。副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学科带头人受邀请到院外从事项目评审、招聘出题、面试等工作均须向本单位(处室)请假,经同意后报院人事处备案;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加以上院外活动,占用工作日的须向本单位(处室)请假。以上请假和报备程序均可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请示和回复,没有及时回复的须电话请示。

第五条  事假及其待遇

1.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时,按批准权限经领导批准后,可请事假。

2.事假在一个月以内,发放全额工资;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连续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注: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级别薪级工资>按比例计发,生活性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100%计发,下同)。

3.当月累计事假7天(含)以内的按天(每月按22天计算)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7天者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能评定为合格等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增加薪级工资。

5.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15天,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特殊事由确需请假的,由院务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病假及其待遇

1.职工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的有关证明。

2.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全额工资;病假累计在三至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累计超过一年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十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3.病假15天(含)以内的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5天者,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当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增加薪级工资。在试用期内休病假1个月以上的,试用期顺延。

5.一次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如遇重大疾病确需治疗、休养超过6个月的,需持疾病诊断证明和主治医师长期休息意见分次履行请假手续,每次批准休假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由院务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工伤假及其待遇

1.工伤假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停工进行治疗、休养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2.工伤假的核定由医院根据工伤职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别核定其工伤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医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治疗期内全额发放,恢复期按照70%发放,超过恢复期仍然不回单位工作的停发。

第八条  婚、丧、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及其待遇

1.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职工,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1)享受10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3天婚假;

(2)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产假60天)。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男方享受25天护理假;

(4)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2.丧假: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休丧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小孩在1周岁内的女职工,每天给哺乳时间1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对距离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4.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子女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婚、丧、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

6.婚、丧、产假期满仍需继续休假者,产假按病假办理请假手续,其它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7.在试用期内休产假,试用期顺延。

第九条  探亲假及其待遇

1.已婚职工在院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从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

2.未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对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如50周岁以上,连续乘坐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5.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发放全额工资。

6.职工探亲期间患病的,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探亲假可顺延;探亲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超假的,须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可适当延长路程假。

7.“不能在公休假日的团聚”是指跨省且居住地路程达到500公里以上。

第十条  年休假及其待遇

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

1.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不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当年11月底前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息日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鼓励、引导职工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上假期除年休假外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处室)要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处室)职工的考勤工作,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职工考勤表》报院人事处备案。各单位(处室)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处室)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对考勤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课题人员驻点期间,驻点人员考勤由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主持人须于每月3日前将驻点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报送所在单位考勤员处。课题人员撤点后,返回所在单位执行签到制度。未经课题主持人同意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违纪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没有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按规定要求参加院所集中组织的学习或活动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的;

5.提出辞聘申请,在未解除聘用合同前,或辞聘申请已经获得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完辞聘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第十五条  旷工1天,扣发3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含3天)扣发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院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各单位(处室)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在院内公布。经调查核实确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对不按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瞒报漏报考勤记录、在考勤记录上弄虚作假或不按时报送《职工考勤表》的,对相关单位(处室)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对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对违反劳动纪律者,1次予以口头警告;2次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累计3次及以上,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回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视情节对所在单位(处室)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职工劳动纪律规定》(宁农科办发〔2022〕24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宁夏农林科学院职工劳动纪律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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