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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19-00874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农科办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市场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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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及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院属各单位(部门)以及在编在岗科技人员,执行研发工作任务或利用院公共科技资源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新品种(系)、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标准以及研发产生的物化成果等。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以上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为该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扩大成果使用等,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收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是全院科技成果转化的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管理,督促、协调院属各单位(部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负责科技成果定价、转化形式、合作方的确定、公示、合同的签订及转化收益方案的审定,并对科技成果成熟、真实有效性负责。院机关相关处室协助进行成果宣传推介、评估作价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须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下实施成果转化,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及工艺优化等。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价格、许可价格或作价入股比例以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以协议方式定价的,须在完成科技成果所有涉及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保证单位内的职工及时便捷获取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拟受让方基本情况、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转化人员情况(主要贡献人员及排名)、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科技成果逾期1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授权第三方或他人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转化收益优先处置权。

第八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院属各单位(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报送上一年度成果转化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成果转化数量、转化内容、转化方式、收益及分配、存在问题等。各单位(部门)的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本单位研究决定后实施,同时报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强化激励、突出贡献、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收益的 8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院、所各提取10%,用于奖励间接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或补充奖励性绩效支出。

第十三条  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部分,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参与人员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其中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总份额不低于50%。分配方案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后,在完成科技成果所有涉及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的部分,可于取得收益当年一次性分配,也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分期兑现。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严格执行相关财税制度。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本单位允许,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或违反本单位转让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提供虚假资料、引起合作纠纷以及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宁农科办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释:《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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