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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19-00873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农科办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市场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科研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及执行的全过程,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考核、验收与成果转化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等法定代表人和机构。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自律、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院科研处、成果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负责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记载、评价,协调处理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诉、控告,以及提出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的意见

第六条院属各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第二章失信行为与评级

第七条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的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及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的。

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

4.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技项目公开公正评审行为的。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行为的。

(二)法定代表人和机构的一般失信行为。

1.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技专项承担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

2.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实施、验收;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的。

4.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九条  责任主体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的。

2.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等权利索贿、受贿行为的。

3.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5.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

6.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或篡改科研、财务数据和图表的。

7.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二)法定代表人和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或管理服务事项等行为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书(任务书等)约定保障自筹资金到位;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的。

3.在科技管理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行为的。

4.利用评审、评估、验收等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

5.超过期限6个月不退回因故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的。

6.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条  实行信用评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正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个级别,分别用AAA、AA、A、B、C表示。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默认信用等级为A级;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为B级;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为C级;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连续发生5次一般失信行为的由B级降为C级;B级连续3年未发生失信行为的调整为A级;连续5年无失信行为的由A级升为AA级;再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由AA级升为AAA级。

第三章信用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建立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对全院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息记载和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院科研处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奖励措施方式如下:

1.信用评级为优秀的(AAA级),可以免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同时在院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申报、立项、管理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组织申报自治区、国家科研项目优先支持和推荐。

2.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A级),在院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自治区、国家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信用评级为正常的(A级),给予其承担及参与院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和自治区科研任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惩罚措施方式如下:

1.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采取约谈问责、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

2.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C级),列入“失信名单”。撤销其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等;视情节轻重1、3、5年内或永久性取消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视情节轻重1、3、5年内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资格;按规定将失信名单发送至“信用宁夏”等信用平台;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研项目及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作出诚信承诺。

第十六条  实行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院科研处、成果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受理相应的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由其所在的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项目组(团队)的,由院业务处室(科研处、成果处、对外合作处)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经院学委会讨论,院相关会议确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相关处罚。

第十八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责任主体,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的申诉不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由责任主体提出申请,院相关部门核实后,提请院学委会审议,院相关会议决定是否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文字解读《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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